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相关制度,依法治校,从严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经本校录取的学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按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患有短期难以治愈疾病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注册,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持医院复诊证明,再经体检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日期准时到校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及相应的弹性学制,即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对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六年。
第九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均应按原所在年级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选课,毕业时按该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资格审查。期间如有个别课程停开,由学校或二级学院(部)指定选修相近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根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需修读并取得学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
选修课: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志向选择的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等。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育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A类(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B类(理论+实践)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C类(集中实践)课程,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十二条 对在学科和能力竞赛中获奖,或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有发明创新,给学校、社会带来较好效益,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学分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学籍卡。
学籍卡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按班级装订成册存入学校档案。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应分别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办法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少数课程在成绩评定上确需调整换算办法的,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作业、实训(不单独设课的)、阶段性测验等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没有期中考试的,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施项目化教学改革或其他教学改革的课程,其改革方案(含成绩评定方法)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一般采用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以综合测评的形式体现。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经自学能掌握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某些课程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的,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免修考试成绩未达70分的,该课程不得免修。体育课、思政课、军训、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缺课(含实训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交作业(含实训报告)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或该课程两次测验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该课程成绩中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因病须持医院证明)向二级学院(部)提出缓考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补考或重考,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为合格,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由教务处审定其补考资格,学校于每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常规补考)。因“取消考试资格”致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常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且不得参加常规补考,须于最后一学期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积欠补考。考试作弊的,应按《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补考及格的,该课程成绩记60分或及格。补考课程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允许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或重考,超过规定学习年限(一般为六年),重考课程仍不及格的,记最后一次重考的实际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公共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成绩的记载,按如下规定处理:
1.公共英语第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其修读高一级课程。若高一级课程考核通过,则低一级课程作通过处理,成绩记60分,并取得相应学分。
2.专业要求公共英语通过三级的,须通过国家专科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专业要求公共英语通过四级(六级)的,须通过四级(六级)英语考试。通过以上考试的学生,若其公共英语课程成绩不合格,作通过处理。
3.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若其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成绩不合格,作通过处理。
符合以上第2、3两条的,原不合格成绩不改记,仅在重考栏内的成绩记60分,并获相应学分。
第五章 选修与重修(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合理安排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进程。首先必须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修读,再选任选课,选课时尽量避免时间冲突。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修:
1.取消考试资格的。
2.旷考或作弊的。
第二十六条 常规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可在最后一学期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积欠补考。
第六章 升级与编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编入低一年级班级学习,若该专业低一年级无班级,则编入相近专业班级,并应补齐新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凡一学年修读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按补考后的成绩统计)总计达到该学年规定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编入低一年级班级学习。若该专业低一年级无班级,则编入相近专业班级,并应补齐新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其随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如果成绩符合升级要求,可结束试读随原班继续学习,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获批后的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自主创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自主创业休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旷课处理,逾期达两周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2.病休学生应回家疗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当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2个月内(当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4.休学未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提前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回原来所在班级就读。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受过校纪处分的学生一学年所得学分不足应修学分的1/2者(不含任选课学分);
2.跟班试读期间每学期所得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课程学分的1/3者(不含任选课学分);
3.在校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学习年限;
4.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不属于纪律处分。
凡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户口迁回入学前所在地,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2.因患病或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取得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1/3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以上均不含任选课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其退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应出具论文、专利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并提出合理理由需要转专业的;
4.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学习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转专业有可能影响教育公平原则,或对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按《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任意选修课)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继续修读(总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四十六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获得规定的总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结业条件但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达到肄业条件但学习期满一学期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制年限内(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结业的学生,其不合格课程,在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补考,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结束考试或学校安排的换证补考。考试合格并达到规定总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随当年一届毕业生。逾期未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毕(结)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和公安局出具的关于个人信息变更的证明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学校在电子注册时方可予以变更。必要时,学校将商请学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学生毕业当学期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个人信息。
第五十条 毕(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申请,学校核定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当年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与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